智为铭略小编了解到A企业在**申报**企业时通过了各项评审,较终获得了该高企荣誉。但是,企业在享受**企业所带来的荣誉是,并没用根据**企业的相关规定对企业进行管理。结果是在三年后的重新认定中A企业没有通过**企业认定,那么在前面三年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是否会取消?智为铭略小编给大家进行解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3号)**条规定,当年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或按照《**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国发〔2007〕40号)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的**企业,在实际实施有关税收优惠的当年,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按《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九条*二款的规定处理。
*四条规定,认定(复审)合格的**企业,自认定(复审)批准的有效期当年开始,可申请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企业取得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企业认定管理机构颁发的**企业证书后,可持 “**企业证书”及其复印件和有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手续办理完毕后,**企业可按15%的税率进行所得税预缴申报或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