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 总则 **条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关于打造产业科技创新高地的若干措施》(苏委发〔2016〕30 号),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创新的扶持力度,推动科技型中小企业加快成长为**企业,组织实施**企业培育计划,建立**企业培育库,根据《苏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苏科规〔2019〕2 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条 **企业入库是指企业按本细则规定的**企业培育标准和程序纳入市**企业培育库。 *三条 苏州市建立**企业培育库,企业申请纳入**企业培育库及享受培育扶持政策适用本细则。 *二章 培育标准和程序 *四条 **企业入库培育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企业申请入库时须为在苏州市注册成立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2008 年至今未被认定为**企业; (二)企业通过*、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三)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领域》规定的范围; (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 (五)企业近两个会计年度(实际年限不足两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六)近一个会计年度**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50%; (七)企业知识产权、科技成果转化能力、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成长性等四项指标按百分制评价,综合得分60分(含)以上; (八)企业申请入库**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五条 **企业入库程序如下: (一)入库申报。市科技局每年发布年度入库申报通知,常年申报、集中受理。各市、区科技局负责辖区内入库申报企业的初审和推荐工作。企业对照入库培育标准自愿申报并提交下列材料: 1.《**企业入库培育申请书》; 2.企业依法成立的《营业执照》等相关注册登记证件的复印件; 3.知识产权相关材料、科研项目立项材料、科技成果转化、研究开发的组织管理等相关材料; 4.企业**产品(服务)的关键技术和技术指标、生产批文、认证认可和相关资质证书、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相关材料; 5.企业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说明材料; 6.经具有符合《**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相关规定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近两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和近一个会计年度**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7.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两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8.近两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包括主表和附表)。 对于涉密企业,须将申请入库的申报材料做脱密处理,确保涉密信息安全。 (二)入库评估。市科技局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申报入库企业进行评估,主要从企业知识产权、科技成果转化能力、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企业成长性等方面进行评价,并根据培育标准出具评估结果。 (三)入库公示。市科技局根据第三方评估结果拟定入库企业名单并进行公示,无异议的发文公布。 *六条 入驻经国家、省或市认定的**创业服务中心、大学科技园、留学生创业园、众创空间等科技企业孵化器内、入选国家“千人计划”、省“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引进计划”、市“姑苏创新创业*人才计划”等市级以上人才计划的高端人才在苏领办或创办的上年销售收入低于2000 万元的符合条件的科技型小微企业可**纳入市**企业培育库。 *七条 纳入**企业培育库的企业如发生更名、经营业务、生产技术活动等与培育标准有关的重大变化,应在一个月内经所在地科技局报告市科技局;变化后不符合本细则规定的,自当年起终止其**企业培育资格。 *八条 **企业入库培育有效期三年。在培育期内通过**企业认定的,予以出库;三年期满后,未通过**企业认定的,调整出库,且不再受理入库申请。 *三章 培育措施 *九条 对照**企业认定条件,鼓励入库企业加强技术创新,积极获取和维护知识产权,有效提升以发明**为主的核心自主知识产权产出;推动入库企业普遍建设研发机构,着力提升企业研发机构发展水平和支持企业创新发展能力;鼓励入库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开展多种形式的产学研合作;发挥各类人才计划支撑作用,推动入库企业引进集聚研发创新人才;强化**产品导向,支持入库企业加快**产品产业化。 *十条 市科技局根据年度科技创新专项资金预算,对入库企业于入库当年给予一次性较高10 万元的奖补,对在培育期内通过**企业认定的入库企业给予一次性较高20 万元的奖补,同一企业入库奖补和认定奖补合计不**过30 万元。 *十一条 各市、区科技部门负责辖区内**企业培育工作,结合实际制定培育计划,建立**企业培育台账,引导企业对标找差,形成“培育一批、推荐一批、认定一批”工作态势。鼓励各市、区进一步完善**企业培育扶持政策,制定年度推进计划,共同支持**企业发展。 *十二条 着力增强**企业培育工作责任意识,市科技局牵头细化培育工作年度目标任务,定期通报各市、区**企业培育和认定情况,建立考核通报机制。 *十三条 加强**企业培育业务指导,市科技局会同财政、税务部门对各市、区**企业培育加强工作指导,对具体工作人员开展政策辅导和业务培训,不断完善**企业培育、推荐申报管理工作体系。 *十四条 各市、区科技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税务部门进一步完善政策落实工作机制,加大**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联动落实力度,激励企业强化研发创新和增加研发投入,营造**企业良好发展环境。 *四章 监督管理 *十五条 市科技局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企业培育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对已纳入**企业培育库的企业,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取消其培育资格: 1.入库申报、研发投入后补助申请材料存在弄虚作假的; 2.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 被取消**企业培育资格的企业不得再次申请入库。 *十六条 企业对入库申报材料、研发投入后补助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纳入**企业培育库的企业自觉接受科技、财政、税务等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十七条 参与**企业培育工作的各类机构和人员对所承担的有关工作负有诚信、合规、保密义务。违反相关规定的机构或人员,给予相应处理并记入信用档案。 *五章 附则 *十八条 本细则由苏州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实施。原《苏州市**企业培育实施细则(试行)》(苏科规〔2017〕2 号)同时废止。